一、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应为依法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符合我行授信业务客户行内等级准入基本条件。若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符合我行授信业务客户行内等级准入基本条件; 2、借款人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5%。若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合并范围内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5%,其中,突破原则需具备以下任一条件:1.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2. 央企或省属(含直辖市)国企及子公司; 3、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借款人股权关系清晰,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财务制度规范; 5、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稳健、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偿债能力较强; 6、国家对投资建设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 7、借款人不属于特定反洗钱监控名单(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范围;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条件 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 2、项目履行了相应的合法管理程序,取得相应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属于PPP项目的应符合国家政策相关规定; 3、如需要环评、安评、能评等手续的,且要求在立项前应完成上述手续的项目,应提供上述批复; 4、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5、项目有清晰、合法的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现金流、银行融资、股东借款、超过对应项目资本金部分的股东投入等; 6、对已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不再发放招商贷; 7、招商贷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8、符合监管指标和我行信贷投向政策指引等管理规定; 9、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