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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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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延安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延安银行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延安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简称延安银协,YAN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YABA。

  协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在延安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建设金融强国的部署,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安监管分局党委领导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处所设在延安市宝塔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2.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组织银行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推动金融政策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协助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银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完善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依照中、省银协制度,规范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安监管分局;

6.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安监管分局,并协助做好监管部门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协助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辖内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银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单位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单位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金融方针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务环境;

  3.协调会员单位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单位与社会公众沟通,维护会员单位与客户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4.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协助开展银行业舆情监测,建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四)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建立会员单位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单位间业务、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行业协会间交流与合作;

  3.加强与辖内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协会沟通、交流与协作;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开展新政策、新业务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劳动竞赛活动,引导行业厚植“金融报国”情怀,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增进会员单位间沟通了解,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或业务主管单位许可方可开展活动。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协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协会因承担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责需要时可以成立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协会章程,自愿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经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延安市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法定住所,申请人拥护本章程并参加活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应按通知规定时间交纳年会费。

  (四)由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发布。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支持派驻协会工作人员,保护派驻人员在原单位工资、绩效、奖励与政治待遇;

  (八)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商量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九)及时向协会通报本单位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地点等变动事项;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经协会理事会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自动退会;

  (六)自愿退会;

  (七)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八)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推荐一名代表,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届期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会员大会的,应当按照会员大会召开要求按规执行。

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协会3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专职副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1/2以上推举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安监管分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协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四条  理事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或业务主管单位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3以上理事、监事会、协会党组织或党群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九)领导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2次或每届内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选举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由专职副会长主持;专职副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理事推举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监事长1名,副会长1-5名,秘书长1名。

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招聘)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举、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四十条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秘书长向专职副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协会秘书处派出联络员。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连任不超过2届。

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四条  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的各项工作;

(八)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九)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十)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条  协会建立健全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协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需要选聘工作人员时,经理事会同意,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安监管分局备案,由协会组织实施选聘。工作人员的解聘、辞退、退回由协会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六五条  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其经费可单独筹集,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七条  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

第五十八条 协会财务管理应遵循坚守定位、节俭办会、遵纪守规、收支平衡原则,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  协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七条 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银行保险业协会(学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认识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动落实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围绕“组织健全、制度健全、活动经常、作用明显”目标任务;突出党建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与业务工作互促共建”两个重点;建立健全“党建领导管理、党建工作联系、党组织参与议事决策、与民政部门协同联动”等四项机制。

第六十八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协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协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九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协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协会班子成员。

第七十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协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  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协会秘书处发布新闻等信息,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  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协会章程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协会修改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七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协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7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