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配合我行对日常经营现金流的监控; 2、满足我行一般客户授信基本条件,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3、我行行内信用评级达到A(含)及以上; 4、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并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5、近3年无不良纳税记录; 近3年无不良纳税记录是指近3年纳税信用记录中无当前欠缴未结清大于100万元记录且欠缴结清记录中无3次以上大于100万元欠税记录。 6、被国税部门授予B级(含)以上税务信用评级; 7、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营业收入满足以下条件: (1)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不低于0.5亿元。 (2)采矿业不低于2.5亿元。 (3)制造业不低于1亿元。 (4)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5)批发业不低于3亿元。 (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合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零售业不低于0.6亿元。 (7)其他行业不低于1亿元。 8、近两个会计年度至少一年盈利; 9、国家政策调控的“两高一剩”行业以及我行授信政策指引、经济资本考核办法划定为审慎支持类的行业企业,不纳入“优优贷”客户范畴,但上述行业中的区域性龙头企业、贷款投向行业划分为绿色信贷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除外。 区域性龙头企业是指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其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排名行业前五的企业。 10、借款人自身应有充足的现金流,可支撑我行债务偿还; 11、未列入中国人民银行黑名单、我行行内黑名单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涉诉,同时无不良信用记录; 失信是指至申请之日起近三年内的失信记录。 涉诉是指近两年内有诉讼案件,案件的纠纷事实对借款经营实体有实质经营影响。 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无资产重组、借新还旧、垫款类贷款、损失、可疑、次级、关注以及当前逾期业务,票据贴现业务除外。 12、借款人成立3年以上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3年以上的经营同一业务的从业经历,借款人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13、从未从事“洗钱”等违法经营活动,不属于特定反洗钱监控名单(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范围; 14、未违反环保(气候)、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 15、借款人申请贷款用途若含归还他行贷款的,前笔贷款需要一直属于“正常”评级; 16、行政事业单位等不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编列财务报表的借款主体可不考虑准入条件中的财务及税务指标要求,此类借款主体中: (1)中职、高职及以上教育机构近三年的在校生人数均应在4000人以上; (2)医疗机构应被卫生主管部门评级为二级甲等及以上,或按照二甲等级医院标准建立的具有区域龙头地位的医院,或在当地专科医疗领域排名前三位的专科医院。 17、其它条件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18、针对新成立企业,本条第6至8款,原则上仅要求其母公司或集团内部核心企业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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