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药供贷 |
产品类别
| 流动资金贷款 |
申请方式
| 线下网点 |
适用对象
| 小微企业 |
产品简介及特点
| 长安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对省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医院上游的药品、医疗器材的小微企业供应商发放的,以医院回款资金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
准入条件
| 办理“药供贷”业务的借款人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为注册地在我省辖内的法人客户,且为合作医院上游的药品、医疗器材的供应商,具有从事药品、医疗器材经营的相关经营资质; (二)借款人与合作医院已开展不少于2年的业务合作,供需关系稳定良好;借款人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约向医院提供医药物资及医疗器械,合作医院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借款人支付合同款项;借款人与合作医院无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与买方发生商业纠纷;借款人与合作医院无任何未决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三)借款人与合作医院不存在明暗关联关系; (四)借款人符合我行小微企业准入条件和信贷政策相关要求,不存在禁止准入条款中规定的相关情形。 |
| 贷款额度 | 最高1000万元 |
| 贷款期限 | 最长1年 |
| 贷款利率 | 根据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规定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同业市场竞争状况、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当期市场利率状况等合理确定。 |
| 担保要求 | (一)该业务采用借款人对合作医院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的,经办行须按照我行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 (二)对于合作医院配合予以确权的,经办行须按照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借款人与合作医院签订《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将借款人对合作医院的应收账款确认相关权利;对于合作医院不予确权的,经办行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借款人与合作医院签订《“药供贷”产品应收账款确认函》(附件),将借款人对合作医院的应收账款确认真实性。 (三)对于合作医院配合予以确权的,原则上须仅追加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合作医院仅予确真的,须追加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上述人员配偶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借款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或借款人法定代表人配偶、实际控制人配偶、主要股东配偶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结合实际情况可不追加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要求合作医院将对借款人的应付账款支付至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
| 还款方式 | 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按月结息,分期还本。 |
| 申请资料 | 借款人办理该业务的,除按照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作医院的医院等级证明,及满足准入条件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能证明借款人曾与合作医院合作2年以上的业务合同复印件、账户流水等资料; (三)借款人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与合作医院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的复印件; (四)合同文本中载明有预付款项或阶段性付款的,经调查借款人确已收到付款的,借款人需提供能证明已收到预付款项或阶段性付款的账户流水、结算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借款人向合作医院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货运单据(如有)复印件、验货单复印件。 |
| 办理流程 | 受理-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
| 办理时间 | 按照我行审查审批时间执行 |
| 受理网点及电话 | 延安分行辖属分支机构0911-8068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