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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公告
发表时间:【2024-01-05 15:25:37】    浏览次数:【605】次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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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广“枫桥经验”,提升全市银行金融纠纷化解能力,把银行金融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银行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稳健运行。根据原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意见和《延安市银行业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及运行指引》要求,延安市银行业协会设立银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名称

延安市银行业协会银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二、调解委员会及调解中心成员组成

主 任:徐春宁

副主任:崔苏莉 冯博  

调解员:龚松林 殷明杰  惠开莉  拓媛媛  王秋媛  刘强  寇超  王潇  张悦

三、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银行金融纠纷调解由纠纷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在纠纷各方均同意的情况下,银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调解。

(二)依法调解原则。银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及规章无规定的,应按照政策文件、行业规范标准、交易习惯、双方约定等进行调解。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三)保密原则。银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应对调解过程中涉及的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纠纷各方同意,调解过程不允许旁听或媒体介入。

(四)便捷高效原则。银行金融纠纷调解案件应于双方共同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工作。调解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调解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调解期限不包括鉴定期限。调解期内若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其中一方申请终止调解的,由纠纷各方另行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五)调解免费原则。银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受理范围

银行金融消费者(自然人)因购买、使用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与银行金融机构产生纠纷的,双方均可以申请调解,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是辖内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是购买或使用银行金融产品或接受银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

(二)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且纠纷各方均同意调解。

(三)当事人未就此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经调解委员会认定的可以开展调解工作的其他条件。

五、办公场所

银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延安市银行业协会(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枣林宾馆四楼)秘书处自律维权部。
六、受理电话

银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专用电话:0911-8269137

联系人:王秋媛 张悦

电 话:0911-8209525

邮 箱:ya_yhyxh@126.com

延安市银行业协会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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