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延安市银行业协会官网 ! 本网站已支持IPv6
企业邮箱   |    收藏网站   |    设为首页
自律 维权 协调 服务
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动态 会员动态 行业动态 文明服务 自律维权 教育培训 影像展播 信贷集市
您的位置: 首页 >> 自律维权 >> 行业自律 >>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
发表时间:【2023-05-10 17:30:00】    浏览次数:【1000】次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分享到:


为进一步促进理财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公平、 合理、有序的理财市场环境, 充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 合法权益,促进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选择展示理财产品 业绩比较基准时加强行为规范,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 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理财 业务自律规范》等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 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销售或者代理销 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等销售机构, 以及委托其 他机构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等管理 人。

三、 本准则所称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 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 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 APP 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四、 展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当有助于反映理财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 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 务特征。

五、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应当对本机构理财产品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承担管理 责任, 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尽管理责任而代理销售机 予配合。管理人应当独立制定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理财 产品代理销售机构不得利用行业地位、渠道优势等影响其独 立性。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落实本准则相 关要求。

六、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严格区别于预期收益率, 不具有约定收益的涵义,禁止以业绩比较基准直接替代或实 际替代预期收益率,禁止在销售活动中以预期收益的概念误 导投资者,禁止通过调节收益等方式变相实现业绩比较基准。

如理财产品中使用业绩比较基准, 应当在销售文件 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并由销 售机构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业绩比较基 准信息,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销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 时获取。

八、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科学合理、清晰易 懂,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文字。不得单独使用数值展示 业绩比较基准, 也不得突出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止出现与其风险特征明显不匹配的情况。

九、 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醒目显著,不得采 用缩小字体、模糊色彩、 缩减省略等方式影响显著性。 跟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数值、区间数值或指数加权等列示部分, 于显著位置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以及“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 不代表产品的 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 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等涵义的 文字性提示。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或计算方式应 简洁明了。对于过于复杂的算法, 应在展示时做出详细解释 说明,在销售过程中提示投资者予以关注。

   十一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可在多种销售渠道和宣 传销售文本中展示,同一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销售 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展示应保持一致。

   十二、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研判、投 资策略等情况, 审慎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事项,如确需 调整, 除应通过常规展示方式向投资者充分、醒目披露调整 信息和原因外,还应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向理财 产品持有人的告知义务。原则上, 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应保持 连贯性, 不得取消或停止展示, 不得在理财产品封闭运行期 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十三、 如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合理制定相关展示 规则。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 本原则, 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 不能片面夸大或刻意展示, 避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环境。

   十四、 监管机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 本准则经中银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一条信息: 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