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须以粮食购销为主营业务,法人具有3年以上粮食收购、销售从业经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必须提供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备案手续。 2.经营实体须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场所内须建有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仓储场地、设施或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仓储用彩钢大棚等。经营场所为自有的,应提供不动产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等资料,且租赁到期日须晚于贷款到期日。 3.符合我行小微客户界定标准(包括小微企业客户和小微个人客户),且符合我行行业(绿色)信贷政策;借款人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强关联关系,包括法人代表关联、控股股东关联、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关联。 4.经营情况正常,融资意愿真实,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企业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个人客户及其主要经营实体无外部欺诈、反洗钱、征信、工商、司法、税务等负面记录,融资无逾期、欠息或垫款,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诉讼或其他重大事项,环保手续合规,当前无环保处罚、无重大负面舆情等。 5.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年龄须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合同到期时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